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正时尚 股票代码:603839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陈克川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郑秀萍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 一致行动人:郑安政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一致行动人:郑安坤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一致行动人:郑安杰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一致行动人: 金素芬(金素芬为财通证券资管智汇 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财通资管计划”)唯一受益人,其与郑安政为夫妻关系)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一致行动人: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阿杏海洋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含笑路 80 号金鹰大厦 A 楼 1104A 室 签署日期:2024 年 3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正时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正时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9 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动报告书(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克川、郑秀萍 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阿杏海 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 指 洋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安正时尚、公司、上市公 指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陈克川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46%)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阿杏海洋星 1 号基 金,郑秀萍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5%)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阿杏海洋星 1 号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转让公司股份 20,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郑安政、郑安坤、郑安杰、陈克川、郑秀萍、 指 致行动人 金素芬、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准则 15 号》 指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姓名 陈克川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323***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 否 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姓名 郑秀萍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323***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 否 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克川与郑秀萍为夫妻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陈克川、郑秀萍、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与郑安 政、郑安坤、郑安杰、金素芬(金素芬为财通证券资管智汇 99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唯一受益人,其与郑安政为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 情况。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陈克川先生出于个人资产规划原因,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4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阿杏海洋 星 1 号基金;郑秀萍女士出于个人资产规划原因,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阿杏海洋 星 1 号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转让公司股份 20,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5.21%。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减少上市公司 股票的计划。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于 2024 年 3 月 6 日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陈克川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6%)以 4.91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转让总价款为 67,758,000 元;郑秀萍女 士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0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1.75%)以 4.9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转让 总价款为 34,370,000 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转让公司股份 20,8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21%。 本次转让完成后,陈克川先生仍直接持有公司 10.37%的股份,郑秀萍女士 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持有公司 5.21%的股份,成为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数 持股比例 股数 持股比例 (股) (%) (股) (%) 郑安政 130,165,218 32.61 130,165,218 32.61 陈克川 55,206,300 13.83 41,406,300 10.37 郑安坤 44,100,000 11.05 44,100,000 11.05 郑安杰 27,048,000 6.78 27,048,000 6.78 郑秀萍 7,000,000 1.75 0 0 财通资管计划 21,000,000 5.26 21,000,000 5.26 阿杏海洋星 1 0 0 20,800,000 5.21 号基金 合计 284,519,518 71.27 284,519,518 71.27 注: 1.上述表内合计值若与各分项累计计算值有差异,为合计值取四舍五入原因 所致(下同); 6 2.财通资管计划的唯一受益人为金素芬,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 安政先生为夫妻关系。 3.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统称“甲方”): 甲方 1:陈克川 甲方 2:郑秀萍 受让方(以下统称“乙方”): 乙方: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阿杏海洋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1、股份转让 1.1 甲方 1 陈克川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3,800,000 股给 受让方,占公司总股本的 3.46%,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甲方 2 郑秀萍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7,000,000 股给受让 方,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受让方合计受让 20,800,000 股安正时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1%。 1.2 转让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配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安正时尚”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 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 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 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 即支付给受让方。 2、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协商,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20,800,000 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人民币 4.91 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102,128,000.00 元(大写:壹亿零贰佰 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7 转让股数 转让比例 转让单价 转让对价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股) (%) (元/股) (元) 1 甲方 1 13,800,000 3.46 67,758,000.00 乙方 4.91 2 甲方 2 7,000,000 1.75 34,370,000.00 合计 20,800,000 5.21 - 102,128,000.00 3、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3.1 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 ①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 款账户支付 10%转让价款,即合计人民币 10,212,800.00 元(大写:壹仟零贰拾 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②乙方应在在双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 30 个 交 易 日 内 , 向 甲 方 指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支 付 50% 转 让 价 款 , 即 合 计 人 民 币 51,064,000.00 元(大写:伍仟壹佰零陆万肆仟元整); ③乙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 3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 款账户支付 40%转让价款,即合计人民币 40,851,200.00 元(大写:肆仟零捌拾 伍万壹仟贰佰元整)。 3.2 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配合受 让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确认文件后的 60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3 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在 30 个交易日内退回 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 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 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4、税费 甲乙双方同意,因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过户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5、协议变更或解除 8 5.1 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标的股份转让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 政策变化等)而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5.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3 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 责任的权利; 5.4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6、陈述与保证 6.1 双方陈述与保证: 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 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 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 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 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双方均同意相互配合,积极准备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 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6.2 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 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 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3 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7、保密 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之内容向本协议双方之外 的第三方披露,除非有关内容已在非因违反本条的情况下为公众知悉,本协议双 方应对本协议双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但向各自的顾问机构披露的除外(该方 9 应确保其顾问机构对所获得的信息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 8、违约责任 8.1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 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 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 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各项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 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和责任。 8.2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二)《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 1:陈克川 甲方 2:郑秀萍 乙方: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阿杏海洋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时尚”“上市公司” 或“公司”)的股东。乙方系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该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为郑秀萍女士及陈泓轩先生。陈泓轩先生为陈克川 先生与郑秀萍女士之子。 2、在乙方持有安正时尚股票期间,乙方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 关事宜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一致行动的原则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涉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时,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 10 一致意见。 2、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 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乙方行使对上市 公司股东权利前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确认甲方的意见,并以甲方的意见行事。 (2)如乙方需委托其他方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 定的第三方,并按照与甲方确认一致的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做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3)甲乙双方持股变动合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规定。 3、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 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人 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对所持股票做任何处置的,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应在实施后及时(实施完成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甲方。 4、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在乙方作为安正时尚股东期间有效。若乙方的委托人提前赎回私募基 金全部份额的或乙方全部减持完毕安正时尚股份的,自全部赎回之日或全部减持 完毕起本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前终止 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克川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陈克川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11 权益的情况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 价依据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陈克川先生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最近 3 年不存在有证 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数量 名称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股) (%) (股) (%) (%) 郑安政 130,165,218 32.61 23,000,000 17.67 5.76 陈克川 55,206,300 13.83 12,780,000 23.15 3.20 郑安杰 27,048,000 6.78 15,000,000 55.46 3.76 郑秀萍 7,000,000 1.75 0 0 0 郑安坤 44,100,000 11.05 39,000,000 88.44 9.77 财通资管 21,000,000 5.26 0 0 0 计划 合计 284,519,518 71.27 89,780,000 31.55 22.49 六、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 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补充协议、 12 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 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13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 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2. 《股份转让协议》; 3. 《一致行动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168 弄 7 号楼 电话:021-32566088 联系方式:安正时尚董事会办公室 16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陈克川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郑秀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郑安政 一致行动人(签字): 郑安杰 一致行动人(签字): 郑安坤 一致行动人(签字): 金素芬 一致行动人(签字):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阿杏海洋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17 (本页无正文,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陈克川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郑秀萍 1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 上市公司名称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谷水路 298 号 股票简称 安正时尚 股票代码 603839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陈克川、郑秀萍 务人联系地 浙江省海宁市*** 人名称 址 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不变, 有 □ 无 □ 动人 份数量变化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19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284,519,518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 权益的股份数 公司总股本的 71.27%。其中陈克川持有 55,206,3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 量及占上市公 总股本的 13.83%;郑秀萍持有 7,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司已发行股份 1.75%。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284,519,518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 后,信息披露 公司总股本的 71.27%。其中陈克川持有公司 41,406,3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 义务人拥有权 公司总股本的 10.37%,阿杏海洋星 1 号基金持有公司 20,800,000 股,占公司 益的股份数量 总股本的 5.21%,郑秀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0。 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拥有权益的股 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20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21 (本页无正文,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附表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陈克川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郑秀萍 签署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