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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炀资源: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2024-01-31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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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

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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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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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整理与评价;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诚信状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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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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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管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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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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