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李面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2024-03-21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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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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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一)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
知。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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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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