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星期 一)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5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9)。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5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93,041,26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0.2299 (%)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 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9,666 99.9945 21,500 0.0055 100 0.0000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9,666 99.9945 21,500 0.0055 100 0.0000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9,666 99.9945 21,500 0.0055 100 0.0000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9,666 99.9945 21,500 0.0055 100 0.0000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9,666 99.9945 21,600 0.0055 0 0.0000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9,666 99.9945 21,500 0.0055 100 0.0000 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2,722,216 99.9188 318,950 0.0811 100 0.0001 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2,048,400 99.7474 992,766 0.2526 100 0.0000 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2,048,200 99.7473 992,766 0.2526 300 0.0001 议案 10、《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9,666 99.9945 21,500 0.0055 100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93,011,366 99.9924 29,900 0.0076 0 0.0000 其中,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数 (%)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 1,019,666 97.9256 21,500 2.0648 100 0.0096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 1,019,666 97.9256 21,500 2.0648 100 0.0096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1,019,666 97.9256 21,500 2.0648 100 0.0096 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 1,019,666 97.9256 21,500 2.0648 100 0.0096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 1,019,666 97.9256 21,600 2.0744 0 0.0000 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续聘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1,019,666 97.9256 21,500 2.0648 100 0.0096 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 722,216 69.3594 318,950 30.6310 100 0.0096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 48,400 4.6482 992,766 95.3422 100 0.0096 附件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 48,200 4.6290 992,766 95.3422 300 0.0288 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 1,019,666 97.9256 21,500 2.0648 100 0.0096 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1,011,366 97.1285 29,900 2.8715 0 0.0000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