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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平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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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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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
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宁波市新晖南路
258 号太平鸟时尚中心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江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48,145,62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7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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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5,888,4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7.67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257,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69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2,257,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7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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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952,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19%;反对 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7%;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63,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01%;反对 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张江平

     表决结果:同意 247,765,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6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76,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07%。

     2.02 张江波

     表决结果:同意 247,472,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8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84,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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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戴志勇

     表决结果:同意 247,454,9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1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6,4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68%。

     2.04 朱伟

     表决结果:同意 247,454,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5,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41%。

     2.05 王明峰

     表决结果:同意 247,456,9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2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8,4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58%。

     2.06 翁江宏

     表决结果:同意 247,455,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1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6,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81%。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李学兰

     表决结果:同意 247,456,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21%。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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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7,6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22%。

     3.02 陈灵国

     表决结果:同意 247,462,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73,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96%。

     3.03 王文虎

     表决结果:同意 247,454,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1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6,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50%。

     4、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4.01 蔡国鹏

     表决结果:同意 247,457,5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2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9,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8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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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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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毛    卫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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