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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域医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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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

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广

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 10 号金域医学总部大楼召开。董事长梁耀铭先生主持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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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份 167,206,33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5.669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5 名,代表股份 87,962,3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645%。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55,168,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433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耀铭、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郝必

喜、董事、副总经理汪令来、董事、副总经理严婷、董事曾湛文、监事陈永坚、

监事邹小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解强、独立董事余玉苗、独立董事徐景明、独立董事凌健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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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琴、副总经理杨万丰、独立董事候选人谢获宝、独立董事候选人樊霞通过通

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程劲松、张梦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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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梁耀铭、严婷、曾湛文、汪令来、广州市鑫

镘域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圣域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广州市圣铂域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锐致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鑫鸿域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州鑫泓瑞投

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关于选举谢获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02 《关于选举樊霞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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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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