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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祖股份:元祖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2024-03-26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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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由公
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前述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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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
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
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相关知情人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
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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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
局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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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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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
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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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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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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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
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
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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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
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
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国
证监会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沟通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
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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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
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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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
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
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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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
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
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
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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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第七十三条 股东咨询电话:【86-21-59755678-6800】
                 电子邮箱:【gansoinfo@gans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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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时
间。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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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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