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祖股份:元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2024-03-26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年4月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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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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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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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应该在第一
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
该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并保持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对外设以下接受咨询方式:
电话:021-59755678-6800
电子信箱:gansoinfo@ganso.net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6088号
邮政编码:201703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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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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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
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九条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
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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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策划、安排和组织工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
管理、经营运作的职责。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
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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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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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订。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