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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30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准
         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名工作组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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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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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
           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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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
            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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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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