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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股份: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书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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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蓊含 镩 嬲筝务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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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阝编 : 200040
                                                                                                                             电话 :(86ˉ 21)52985488
                                                                                                                             传真 : (86ˉ 2彳 ) 52985492
                                                                                                                                           junhesh@刂 unhe 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 海分所

                                               关于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差 异化权 益 分派 之法律 意见 书



           致 :上 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
                             “         ” “       ”
           公司 (以 下简称 晨光股份 或 公司 )的 委托 ,担 任晨光股份差异化权益分
                                “                     ”
           派事宜 (以 下简称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并 根据 《中
                                               “           ”
           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 (以 下简称 “ 《回购规
                 ”
           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 回购股份》 (以 下
                 “《                       ”
           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
              “《                 ”
           称      股票上 市规则》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中国 (为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之 目的 ,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
                “             ”
           简称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就 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有关规定 ,编 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 ,亲 自收集证据材料 ,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 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
           阅的其他文件 。在公司保证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且 文件材料
北京总部   电话:(8⒍ 10l851⒐       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⒍ 21)529⒏ 5488   深圳分所    电话:(8eˉ 755〉 258⒎ 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⒍ 20l280⒌ 9088
           传真:(86-10〉   8519ˉ   1350               传真:(86-21)5298ˉ 5492                传真:(a6~755)2587ˉ 0780                 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8⒍ 411〉 825⒍ 7578        海 口分所   电话 (8⒍ 898)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8⒍ 22)599⒍   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⒍ 532)6869-5000
         传 R∶ (86-411)8250-7579                      传真:(86ˉ 898)6851-3514            传真:(86-22)5θ 90-1302                   传真 : (86-532) 686θ -5610
成都分所 电话 :(8⒍ 28)6730ˉ 8000         香港分所    电话:(85勾 216⒎ 0000      纽约分所 电话:(仁 212)70⒊ 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仁 88gl88⒍ 8168
           传真:(8s-28)673θ -8001                     传真:(852)2167-0050                    传真:(仁 212)703-8702                    传真:(仁 888)808ˉ 2168


                                                                                                                                           -Iunhe c。 m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 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本 所合理 、充分地运用 了包
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 、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 了查验 ,对 有关事
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 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
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 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 仅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
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所涉及的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 所 己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 ,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的文件之 一 ,随
其他材料 一起公开披露 ,并 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 同意 ,不 得用作
任何其他 目的 。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对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⒛” 年 10月 28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 意公司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
式进行股份 回购 ,用 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于 ⒛23年 2月 25日 公告的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载明,⒛ ⒛ 年 2月 23日 ,公 司完成回购 ,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
份 2,858,⒄ 3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1%,回 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
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 司 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所作的说明,截 至公司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公
司总股本为 呢6,596,570股 ,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 2,858,⒄ 3股 后
为 呢3,” 8,527股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 享有利润分配
等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 ,造 成公司 ⒛⒛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
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 ,需 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⒛23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 呢6,596,570股 ,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2,858,043股 后 ,以 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 ”3,T38,527股 为基数 ,每 10股 派发现

金红利 8元 (含 税 ),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T38,990,眨 1,ω 元 (含 税 )。


     三 、本 次差异化杈 益 分派 除权 除息方案计算依据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规 则 》 等相 关规 定 ,公 司按 照 以下 公式 计 算 除权

除息开盘 参考价   :




    1、   实 际分 派计 算 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前 收盘价格 -现 金 红利 )÷ (1+流 通 股份 变 动 比例 )
    2、   虚拟 分派 计算 的除权 (息 )参 考价 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 以实际分派根据 总股 本
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 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总股本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前 收盘价格-虚 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 )
÷(⒒ 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

    3、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 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 以下两个条件

     (一 )本 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 “己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的情

形。
     (二 )以 申请 日或申请 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差 异化杈 益分派对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 下 (含 )。
     1、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
式的分配方案 ,因 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 ,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 ⒛24年 4月 ⒛ 日公司收盘价格 34。           /股 计算,实 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
                                            "元
参考价格=(34。 γ-O。 8)÷ (⒒ 0)〓 33。   %元 /股 。
   2、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923,T38,527股 ×0.8元 )÷ 呢6,596,570股 ≈0。 T9TS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34。                 %)÷ (1+0)33.%25元 /股
                                              "-O.”
   3、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影响
   虚 拟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息     )参 考 价 格 影 响 爿(34.74-0.8)-(34.74-0.7975)|÷
(34.⒎ -O.O≈ 0.OO⒎   %,小 于 1%。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
 《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 ,对 公司股票除权 (息 )参 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不 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 下无正文 )
 (本 页无正文 ,系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差

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经办律师 :蒋 文俊




                                                     硝
                                                经办 律师 :王   婷




                                              况澎年钐 月丬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