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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股份: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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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饔 舍 镩 Ⅱ下攀 夯 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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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石 门一 路     288号 兴业 太古汇香港兴业 中心 一 座 26层
                                                                                                                                                          由阝编 : 200040
                                                                                                                                       电话 :(86ˉ z1)52985488
                                                                                                                                    传真 :       (86ˉ   21) 52985492
                                                                                                                                             junhesh@junhe 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晨 光文 具股份有 限公 司

                                                       “   ”
                   君合律 师事务所 上 海分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上 海晨 光 文具股份 有 限公
                       “        ” “    ”
          司 (以 下简称 晨 光股份 或 公 司 )的 委托 ,担 任晨 光股份 股权 激励 限制性股
                                         “             ”
          票 回购 注销 实施 (以 下简称 本 次 回购 注销 )的 特 聘 专项法律顾 问 ,并 根据 《中
                                             “           ”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 (以 下
                   “             ”                                         “            ”
          简称       《证 券 法 》 )、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上 市
                                                                            “                ”
          公 司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管 理 办 法 》 )等 中 国 (为 出具 本 法 律 意见

          书之 目的 ,不 包 括 香港 、澳 门特 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规 范性文件 和 公 司现行有 效 的 《上 海晨光 文具股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
            《公 司章程 》 )的 有 关规 定 ,就 本 次 回购注销相 关事 宜 出具本法律 意见 书 。

                   为 出具 本法律 意见 书 ,本 所 依 据 《律 师事务所 从事 证 券 法律 业 务 管 理 办法 》

         和 《律 师 事务所 证 券法 律 业 务执 业 规 则 (试 行 )》 等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和 落 实 了查

         验 计划 ,收 集 了相 关证据 材料 ,查 阅 了按 规 定 需要查 阅的文件 以及 本所 认 为 必 须

          查 阅的其 他 文件 。在 公 司保 证提 供 了本所 为 出具本 法律 意见 书所 要求 公 司提 供 的

          原始 书面材 料 、 副本材 料 、 复 印材 料 、确 认 函或 证 明 ,提 供 给 本 所 的文仵 和 材 料

          是 真 实 、 准确 、完 整和 有 效 的 ,并 无任 何 隐 瞒 、虚假 或 重 大遗 漏 之 处 ,且 文件 材

         料 为 副本 或 复 印件 的 ,其 与原件 一 致 和相 符 的基 础 上 ,本 所 合 理 、 充 分地 运 用 了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与 公 司相 关人 员沟 通 、 书面 审查 、 复核等 方 式进 行 了查验 ,对 有 关

         事 实进 行 了查证和确认 。

北京总部 电话:〈 8⒍ 10l851⒐ 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⒍ 21)529⒏ 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⒍ 75sl258⒎ 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⒍ 20l2ε 05-9088
         传真:(86ˉ 10)8519ˉ 1350                传真:(86-21)5298ˉ 5492                  巾亭R∶ (8⒍ 755)2587ˉ 0780              传真:(86-20)2ε 0⒌ θ09g
大连分所 电话:〈 8⒍ 411)825⒍ 7578   海 口分所   电话 (8⒍ 89al68519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s-” )seθ ⒍13o1        青岛分所 电话 :(8⒍ 53⒉ 686θ -500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6-898〉 6851-3514                    传真:(8⒍ 22)599⒍ 1302                      传真 :   (86ˉ 532〉 6869ˉ   5610
成都分所 电话:(8⒍ 28)673⒐ 8000      香港分所 电话:(852〉 216⒎ 0000          纽约分所    电话:(仁 21勾 70⒊ 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 1乇 BB)BE⒍ 81sg
         传真: (86ˉ 28) 6739-8001             传真:(852〉 2167-0050                       传其:(1-212)70⒊ 8702                        传真:(1-888)8Cl8-2168

                                                                                                                                            www‘ unhf,Com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磅 、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 ,且 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 ,本 所 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 该等 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

           本所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之一 ,随 其他材
料 一起公开披露 ,并 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⒛24年 3月 28日   ,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 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己
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⒛24年 3月 30日   ,公 司披露了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 :⒛ 24刊 OB);根 据公司说明,公
示期 己满 45天 ,在 此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提 出的
异议 ,也 未出现债权人向公司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 。

     ⒛24年 4月 26日   ,公 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 意对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

     本所律师认为 ,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 己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符 合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 。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一 )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离 职原因

                                                           “
    根据公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 2年 修订 )之 第十三 章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之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
的规定 ,激 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 、主动辞职或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 ,其 己
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激励对象退休离职的,其 己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

    根据公司说明,公 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2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 ,1名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 ,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 2年 修订 )的 相关规
定 ,公 司对前述 己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2)业 绩考核原因

                                                          “
    根据公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 修订 )之 第八章限制性
                          ” “                           ”
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的规定 ,“ (三 )
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要求 ,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 目标 :以 ⒛19年 为基数 ,⒛ 23年 营业 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75%,⒛ 23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6%。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 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条件的,所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根据公司说明,根 据公司 ⒛23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以 ⒛ 19年 为基数   ,




2023年 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6觥 。未达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因 此公司
将对 318名 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二 )本 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 、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351人 ,合 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 2,768,150股   ;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剩 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股 。
      (三 )回 购注销安排


    根据公司说明,公 司 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 下
    “        ”
简称 中登公司 )开 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 户号码 :BB839795⒕ ),并 向中
登公司申请办理对 351人 己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2,768,150股 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手续 。

    根据公司说明,预 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⒛24年 6月 11日 完成注销 ,注 销完
成后 ,公 司总股本由 926,sg6,570股 变更为 羽3,828,绲 0股 ,公 司后续将依法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基于前述 ,本 所认为 ,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 由、回购对象和股份数量符合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⒛ 22年 修订 )的 规定 。

    三、结论意见
     综 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己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诀策及信息
披露程序 ,符 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 司本次回购注

销的事 由、回购对象和股份数量符合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⒆ 2年 修
订 )的 规定 。

     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以 下无 正文 )
 (本 页无正文 ,系 《君合律师事 务所上海 分所关于上海晨
                                                       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负 贵 人 :邵 春阳




                                                  经办律师 :蒋 文俊




                                                 经办律师 :邓   琳




                                                ”冫 年 ‘月ζ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