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用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马施云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 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马施云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 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要求。大华马施云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良 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执业情况良好, 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大华马施云为 2024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耿成轩、叶新、康锦里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