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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高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6-12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7.69 元/份调整至 18.92 元/份,该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为 76.062 万份。调整后股票期权
预留授予数量为 12.39 万份。
    3、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 2024 年 6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
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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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以 18.92 元/
份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82 万份股票期权。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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