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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科技:合力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13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不少于二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
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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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
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
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至新任委
员产生之日。审计委员会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
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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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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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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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
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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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其他有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证券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下列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
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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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
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
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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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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