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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徽酒: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20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变更,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办法履行选聘
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
送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核通过后,将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报
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
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
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此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