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铁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0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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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并备案。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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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当
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
表决。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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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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