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解锁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506 号 二零二四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解锁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506 号 致: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 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 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 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 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与信息披露 法律意见书 1.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蒋平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23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4. 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5.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 从 160,000,000 股变更为 162,530,000 股。 8.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9.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60,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 10.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就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 11. 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完成 3 名激励对象已获售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3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从 162,530,000 股变更为 162,495,000 股。 12.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3.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 法律意见书 14.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完成 3 名激励对象已获售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5,833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从 162,495,000 股变更为 162,489,167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业股份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期限及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5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23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进入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8-2020 年,公司分别实现扣非净 以 2018-2020 年三年平均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利润 16,325.65 万元、12,710.18 万元、 实现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或 2022-2023 年 10,857.91 万 元 , 三 年 平 均 为 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较 2018-2020 年三年平均扣非净 13,297.91 万元。2023 年,公司实现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0%。 扣 非 净 利 润 30,397.40 万 元 。 以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2018-2020 年三年平均扣非净利润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剔除本次 为基数,2023 年实现扣非净利润增 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长率为 128.59%,满足解除限售条 据。) 件。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其所获授的限 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 制性股票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 售条件。 格,则其对应解锁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07 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29,167 股 (三)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已获授予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占 法律意见书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予限制性 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孙斌 董事长 120,000 60,000 50% 2 夏益忠 总经理 120,000 60,000 50% 3 孙琪 副总经理 120,000 60,000 50% 4 章忠 财务总监 120,000 60,000 50% 5 张有忠 董事、董事会秘书 120,000 60,000 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600,000 300,000 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1,889,167 929,167 49.18% 合计 2,489,167 1,229,167 49.38% 注:激励对象孙斌职务由董事、副总经理晋升为董事长,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其获受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予调整,按本激励计划原规定执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6 月 24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229,167 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说明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法律意见书 3.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29,167 -1,229,167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61,260,000 1,229,167 162,489,167 总计 162,489,167 0 162,489,16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己满足, 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