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2024-10-31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
的说明
苏州麦迪斯顿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现金方式向绵阳市安建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绵阳炘皓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炘皓新能源”)100%股权和向苏州炘诺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出售其持有的麦迪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电力”)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
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