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2024-10-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向绵阳市安建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绵阳炘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炘皓新能源”)100%股权和向苏州炘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
的麦迪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电力”)100%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炘皓新能源 100%股权和麦迪电力 100%股权,不涉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
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及减少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徐建青 校久天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