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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霖科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2024-12-17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
理(ESG)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
届满为止。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事项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
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两日内,召集并主持会议。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其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过现
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
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一般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如发生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
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