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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继峰股份:继峰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0  

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 01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河路 17 号宁波继峰汽车零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 B 栋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08,233,78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6.192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义平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董事王继民先生、刘杰先生、张思俊先生以
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刘杰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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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708,197,020 99.9948             11,715     0.0016   25,050        0.003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及新
         增部分募投项
1                     173,155,944 99.9787 11,715 0.0067 25,050                       0.0146
         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一平、曹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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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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