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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2-20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以下简称“批复
文件”),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数量为
3,582,000股,发行价格为13.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00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不含税)。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1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于2024年2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
号)。公司已按照要求就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01)。

       近日,公司已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
 1                        8114701013300492167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限公司宁波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友彪、赵江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