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1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www.dentons.cn

   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楼 315040

   电话 +86 574 8732 6088                    传真 +86 574 8789 3911

                        二〇二四年五月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2024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等媒
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
路 102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合
计532,974,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1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共计443,07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9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共计89,902,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7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共计1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6%。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通过网
络投票0人,代表股份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


                                    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十三项,即:

    1.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2.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的议案》

    3.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4.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5.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

    6.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11. 《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及注销全资孙公司的议案》

    12. 《关于投资建设丙烯酸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上第6、10项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5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902,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陶春风、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关联股东,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7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及注销全资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2:《关于投资建设丙烯酸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3:《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974,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