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 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豪悦护理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 做出了明确说明。 3、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志彪先生提交的《关于在杭州豪悦护理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再次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 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 6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李志彪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有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3,131,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439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15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244,2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59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5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3,375,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038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计 152 名,拥有及代表的公司股份数 10,244,2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99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332,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9%;反对 37,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 5,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01,14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4%;反对 37,98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8%;弃权 5,0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2、《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7,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9%;反对 103,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36,48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83%;反对 103,03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113,331,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08%;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9,8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7%;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13,33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03%;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 9,2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9,2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3%;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9,24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4)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4,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22%;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33,4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85%;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1%。 (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3,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09%;反对 37,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31,94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40%;反对 37,1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9%;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1%。 (6)拟回购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4,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22%;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33,4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85%;反对 35,6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1%。 (7)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 113,264,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21%;反对 35,8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33,28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1%;反对 35,83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8%;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 2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付梦祥 姚芳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