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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热电:关于拟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01-25  

           证券代码:605011            证券简称:杭州热电             公告编号:2024-00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拟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公告》(临
           2022-055 号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三方同意在原合同中增加丙方为供方,即甲方与丙方
           同时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就原合同及
           本补充协议之履行及责任承担等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2 年 12 月 12 日,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2-051、临 2022-055
           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能源”或“甲
           方”)及其同一控制人下的兄弟公司上海伊泰申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
           泰申浦”或“丙方”)出具的《关于协商新增加供应公司的函》,因甲方经营发
           展需要,需在现有合同签订的基础上,新增丙方为公司供应公司。
               经各方友好协商,三方同意在原合同中增加丙方为供方,即甲方与丙方同时
           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并就原合同及本补充
           协议之履行及责任承担等向公司(即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充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情况
  项   目                         甲   方                                      丙   方
公司名称        伊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伊泰申浦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741、745、747 号 1 楼 10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 1155 号
注册地址
                室                                             518 室

                                                    1/4
法定代表人     隋景虎                                          隋景虎
营业期限       2012-07-23 至 2032-07-22                        2023-12-11 至 2053-12-10
               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咨询、技术服务,煤炭批发经营(凭《煤炭经        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营资格证》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销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        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离岸贸易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伊泰能源和伊泰申浦均是由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伊泰集团”)的实际
公司简况       控制子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业,以铁路运输、煤制油为产业延伸,以
               房地产开发、生态修复及有机农业等非煤产业为互补的大型现代化企业。
               截至 2023 年 9 月资产总额 35.42 亿元,资产
               净额 3.07 亿元;2023 年 1-9 月营业收入 162.55
财务指标                                                       新设公司尚无具体经营数据。
               亿元,净利润 5.91 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
               计)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合同数量

                        年度                 2024 年           2025 年          合计
                        数量                200 万吨           200 万吨       400 万吨

               三方确保年度计划按照月均计划均衡兑现合同,年度合同兑现量为年度合同
           数量的 80%-120%。
               (三)原合同第五条之“1.合同价格”,其中的“1.2 定价机制”变更为:
               参考 5500 大卡规格和 5000 大卡规格的 CCTD 环渤海动力煤现货参考价、CCI
           现货指数、坑口价格指数等商谈确定。结合靠泊当期 5500 大卡品种价格和 5000
           大卡品种价格综合计算结算价格,并四舍五入取整。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市场行情出现较大变化造成相应指数停止发布或
           与港口主流市场煤成交价格发生较大偏差,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三方另
           行协商,可进行定价机制调整或价格调整。
               (四)原合同第五条之“2.煤质调价”,其中的“2.1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变更为:
               根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算结算价格的方式如下(以下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四舍五入):
              (1)当 5000 大卡≤Q            <5100 大卡时,按伊泰 4 号 J5000 单卡一致原则计
                                       商检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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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结算价格:
      J 结算价格=J5000÷5000×Q 商检热量
      (2)当 5100 大卡≤Q         商检热量≤5400 大卡时,伊泰 5 号基准价格 J5200 计算方式
为:
      J5200=(J5500-J5000)÷500×200+J5000
      根据 Q 商检热量计算结算价格的方式:
      J 结算价格=(J5500-J5000)÷500×(Q 商检热量-5000)+J5000
      (3)当 Q 商检热量>5400 大卡时,按伊泰 3 号 J5500 单卡一致原则计算结算价格:
      J 结算价格=J5500÷5500×Q 商检热量
      (4)当 Q 商检热量<5000 大卡时,双方另行协商结算价格计算方式。
      注:Q 商检热量:北方港口平仓第三方机构商检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J5000:伊泰 4 号末煤/伊泰外购 4 号末煤基准价格
            J5200:伊泰 5 号末煤/伊泰外购 5 号末煤基准价格
            J5500:伊泰 3 号末煤/伊泰外购 3 号末煤基准价格
            J 结算价格:根据商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算的结算价格
      (五)违约责任
      1.违约的界定
      以乙方船舶完成靠泊为准,当月已完成装船及靠泊的数量未达到月均计划
80%的,视为责任方违约。
      2.甲方、丙方违约
      乙方按月均计划安排船舶,各旬度排船量不高于月均计划的 50%,且最后一
船在每月月底五日前抵锚并具备装船条件的,由于甲方、丙方原因造成乙方船舶
未能靠泊造成的违约,视为甲方、丙方违约。
      3.乙方违约
      3.1 由于乙方原因,每月计划量安排不足月均计划的 80%,视为乙方违约。
      3.2 由于乙方原因在每月月底五日前抵锚船舶量未达到月均计划的 80%,或
各旬度排船量不均衡(高于月均合同数量的 50%)造成的违约,视为乙方违约。
      4.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则各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履约的一方应当将不能履约的原因和相关支撑性材料以
书面的形式通知本补充协议中的指定联系人,三方达成谅解共识并签订相关书面
协议,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3/4
    5.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期限、方式与甲方、丙方办理货款结算事宜,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在认证期内抵扣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
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内容以
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原合同为准。
    (七)本协议三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与原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如本补充协议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 2024 年-2025 年生产经营产生
积极影响。
    (二)本补充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
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补充协议是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上海伊泰申浦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公
司煤炭采购供应商,三方同意增加丙方为供方,即甲方与丙方同时作为合同主体
继续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并就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履行及
责任承担等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
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


    特此公告。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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