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百龙创园: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09-21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德州市行政审批服
务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48278349486XB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80 万股,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BailongChuangyuan Bio-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308.6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创新、科技兴企”。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2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添加剂生
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购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万股)                        (%)

  1                窦宝德                      6,002.50     净资产折股       63.18
        深圳恩复开金投资合伙企业
  2                                            1,370.00     净资产折股       14.42
              (有限合伙)

  3                 唐众                           560.00   净资产折股        5.89
        深圳鸿庆华融二号投资企业
  4                                                500.00   净资产折股        5.26
              (有限合伙)

  5                郭恩元                          400.00   净资产折股        4.21

  6                窦光朋                          304.50   净资产折股        3.21
        嘉兴恩复开金投资合伙企业
  7                                                230.00   净资产折股        2.42
              (有限合伙)

  8                安莲莲                           35.00   净资产折股        0.37

  9                张安国                           35.00   净资产折股        0.37

  10               李冬梅                           21.00   净资产折股        0.22

  11               禚洪建                           21.00   净资产折股        0.22

  12               赵德轩                           21.00   净资产折股        0.22


                                          3
             合     计                      9,5000      -               100

    上述发起人均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了出资。

    2021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
批准发行后的普通股总数为 12,68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308.6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4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
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6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严禁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单笔捐赠金额
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对外捐赠
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不含 500 万元)(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8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上述之外的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9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
述规定。
    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股东大会对交易事项审批权限标准的计算,应适用《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相应计算规则和程序规定。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10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0 万元议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7、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外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12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13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补充通知中应当包括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述期限,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15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16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7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要求其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向召集人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

                                   18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名。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由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监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19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20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21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
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
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 3 年,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22
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制度针对
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提供保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
碍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23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委托理财、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签订许可协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资等
交易事项,董事会的审议权限为(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24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除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均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
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审议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
    1、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
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5
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下(含 1%),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或
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五的投资事宜;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
(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至少 5 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6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事项,此项职权的行使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27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
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八)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审批批准未达到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权限的交易(提供担保、向
其他企业投资等专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除外)
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8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提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以处分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29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监事没有履行职责或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监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30
临时监事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1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
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32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
定,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33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
年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的,最近三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的
相关比例计算。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
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认为分红调整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4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35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通知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信
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
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36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但是,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37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38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39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