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6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226,009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226,009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9 日。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和股份”)于2023年11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 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 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 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 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6、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 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 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 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 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实际登记授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实际登记授 批次 授予日期 予数量 (元/股) (万股) (人) 予人数(人) (万股) 首次授予 2021 年 11 月 5 日 20.22 317.1333 334 308.0994 323 预留授予 2022 年 9 月 2 日 19.97 78.8667 51 78.8667 51 注:上表中的授予数量为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前的数量。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解除限售 截至该批次上 截止该批次上市日 是否因分红送转 解除限售 解锁 批次 上市数量 市日尚未解锁 取消解锁数量及原 导致解锁股票数 上市日期 人数 (股) 数量(股) 因 量变化 2021 年股权 15 名 激 励 对 象 离 激励计划首 职,35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 12 次授予第一 857,044 2,086,633 300 所在子公司未达业 否 月 21 日 个解除限售 绩目标,共回购注销 期 137,317 股 因公司 2022 年年度 2021 年股权 权益分派以资本公 5 名激励对象所在 激励计划预 积向全体股东每股 2023 年 11 子公司未达业绩目 留授予第一 550,985 552,067 51 转增 0.4 股,本批次 月7 日 标,拟回购注销 个解除限售 解锁数、未解锁数 1,078 股 期 量、取消解锁数量 均为转增后数量 4 名激励对象离职, 因公司 2022 年年度 2021 年股权 25 名激励对象因所 权益分派以资本公 激励计划首 在子公司业绩考核 积向全体股东每股 2024 年1 月 次授予第二 1,226,009 1,695,281 304 结果或其个人绩效 转增 0.4 股,本批次 9日 个解除限售 考核结果未达到全 解锁数、未解锁数 期 部解除限售条件,拟 量、取消解锁数量 回购注销 39,089 股 均为转增后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30%。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指标 A 达成情况: 考核指标 A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 营业收入 (指标权重 50%) (指标权重 50%)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第二个解 除 为 300,171,486.89 元,剔除全部在有效 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限售期 率不低于 147.57% 增长率不低于 61.39% 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A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M),具体 付 费 用 影 响 20,234,700.00 元 后 为 如下: 320,406,186.89 元 , 较 2020 年 增 长 净利润、营业 业绩完成情 净利润、营业收 净利润、营业 收入二者达标 214.78% ;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况 入均达标 收入均未达标 其一 3,803,636,163.56 元,较 2020 年增长 标准系数 M 100% 50% 0% 94.88%。考核指标 A 达成,对应标准系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 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数 M 为 100%。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B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N),具 考核指标 B 达成情况: 体如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 考核指标 B 标准系数 N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365,413,907.98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 元,占 2022 年营业总收入比重为 100% 比重≤12% 12%<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 9.61%,小于 12%,对应标准系数 N 为 80% 总收入比重≤16% 100%。 16%<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 50% 综上,公司层面行权条件已达成,公司 总收入比重≤18%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 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 X=100%。 0% 比重>18% 注:上述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比重以合并报表 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X)=标准系数(M)×标准系 数(N)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内蒙 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目标完成比例为 83.13%,其子公司层 子公司的考核是通过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年度业绩目标的考核结果 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Y=97.80%; 确定达标情况,子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如下所示: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内蒙 业绩完成比例 P P≥85% 85%>P≥60% P<60% 古华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 标准系数 Y 100% P/85% 0% 绩目标完成比例为64.81%,其子公司层 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85%及以上,则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售比例为 100%;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60%-85%(含 60%), 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Y=76.25%; 则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P/85%;若子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在其余子公司 况未达到 60%,则子公司层面不可解除限售。 均实现其各自2022年度业绩目标,其子 公司层面可解 除 限 售 标准系数为 Y=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 25 名激励对象因所在子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公司 2022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或其个人 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个 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条 人层面标准系数(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件,其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 考核得分 Q Q≥80 80>Q≥70 70>Q≥60 Q<60 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15,565 股将予以回购注销; 标准系数 Z 100% 80% 60% 0 2、其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022 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个人层 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X×子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Y×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Z=100%。 Z。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0%。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5 日 2、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0 日 3、解除限售数量:122.6009 万股 4、解除限售人数:304 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30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22.6009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32%。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其获授数量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应振洲 总工程师 14.0000 4.2000 30.00% 徐水土 董事、副总经理 14.0000 4.1335 29.53% 余锋 董事 14.0000 4.2000 30.00% 陈文亮 董事 4.6672 1.3693 29.34% 程文霞 董事会秘书 4.6666 1.3999 3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 363.6068 107.2981 29.51%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299 人) 合计 414.9406 122.6009 29.55% 注:1、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表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做相应调整。 2、上述表格中数据不包括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相应数量;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月9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226,009股 3、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204,489,935 -1,226,009 203,263,926 无限售条件股份 174,919,023 1,226,009 176,145,032 总计 379,408,958 0 379,408,958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及自主行权期,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永和股份和 2021 年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 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