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10-30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说明 ............................................................................................................................. 10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
体情况 ......................................................................................................................... 12
(三)结论性意见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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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永和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管理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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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和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永和股份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和股份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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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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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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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
4、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
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
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
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
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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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0、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和
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
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3、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4、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
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5、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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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
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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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届满。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条件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指标 A 达成情况:
考核指标 A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解除限售
净利润 营业收入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期
(指标权重 50%) (指标权重 50%) 为 183,688,852.16 元,剔除全部在有
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
支付 费 用 影 响 9,141,500.00 元后为
10
192,830,352.16 元 , 较 2020 年 增 长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89.44% ; 公 司 2023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第二个解 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数,2023 年净利润增
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4,368,800,001.10 元 , 较 2020 年 增 长
长率不低于 235.99%
102.90% % 123.84%。考核指标 A 的净利润未达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A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M), 成、营业收入达成,对应标准系数 M
具体如下: 为 50%。
净利润、营 净利润、营业 考核指标 B 达成情况:
业绩完成情 净利润、营业
业收入均达 收入二者达标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况 收入均未达标
标 其一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388,616,802.91
标准系数
100% 50% 0% 元 , 占 2023 年 营 业 总 收 入 比 重 为
M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 8.90%,小于 12%,对应标准系数 N
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为 100%。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B 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
综上,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已达
(N),具体如下:
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
考核指标 B 标准系数 N
X=50%。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
100%
入比重≤12%
12%<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
80%
业总收入比重≤16%
16%<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
50%
业总收入比重≤18%
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
0%
入比重>18%
注:上述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比重以合并报表
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可 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X)=标准系数(M)×标准
系数(N)
1、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在子公
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2023 年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度业绩目标完成比例为 78.78%,其子
子公司的考核是通过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年度业绩目标的考核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结果确定达标情况,子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如下所示: Y=92.68%;
业绩完成 2、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在子公
P≥85% 85%>P≥60% P<60%
比例 P 司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3
标准系数
100% P/85% 0% 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比例为 63.35%,其
Y
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85%及以上,则子公司层面可 解 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除限售 比例为 100%;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 60%-85% Y=74.53%;
(含 60%),则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为 P/85%;若子公司层面 3、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在的其余子
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 60%,则子公司层面不可解除限售。 公司均实现其各自 2023 年度业绩目
标,其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
数为 Y=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部分所有激励对象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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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
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 解除限售的比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Z=100%。
考核得分
Q≥80 80>Q≥70 70>Q≥60 Q<60
Q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Z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
度×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X×子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Y×个人层面标
准系数 Z。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激励计划》中
设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 日
2、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7 日
3、解除限售数量:25.8061 万股
4、解除限售数:51 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1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8061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7%。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其获授数量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陈文亮 董事 4.6666 1.0812 23.17%
姜根法 财务总监 9.3336 2.3334 25.00%
程文霞 董事会秘书 4.6668 1.1667 25.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
91.7460 21.2248 23.13%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48 人)
12
合计 110.4130 25.8061 23.37%
注:1、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表中的期权数量已做相应调整;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和股份和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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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
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
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