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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弘电子:澳弘电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1-14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9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弘电子”),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海弘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0,273,858.80 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4 年 5 月 30 日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公
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 2024 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
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弘电子与华夏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7272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 16 号
    主要办公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00 万元
    经营范围:印制线路板的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日用口罩
(非医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 年度,海弘电子总资产为 748,027,003.41 元,总营收为 489,263,696.71
元,总负债为 297,636,151.55 元,所有者权益为 450,390,851.86 元,净利润为
52,042,929.77 元。
    2024 年 前三季度, 海弘电子总 资产为 782,124,954.45 元,总营收为
367,634,710.74 元,总负债为 295,282,298.34 元,所有者权益为 486,842,656.11
元,净利润为 36,451,804.25 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海弘电子 100%股权。
    海弘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全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债权人同意在约定的授信期间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含等值其他货币)授信额度。
    3、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止。
    4、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5、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
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
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
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
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7、合同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
择按下列方式解决:向合同特别约定所确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书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
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
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
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
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0,273,858.80 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43%。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