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 区新科路 15 号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进行,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1,517,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2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6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61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774,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4%;反 对 73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196%;弃权 12,0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74,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1.0578%;反对 7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13%;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7909%。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770,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42%;反 对 73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239%;弃权 12,000 股,占与会有表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7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7744%;反对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347%;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7909%。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085,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0%;反 对 20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004%;弃权 227,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5,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5679%;反对 2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19%;弃权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5.0202%。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定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53,34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347 股。 4.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KEFEI GENG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44,243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243 股。 4.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耿丽娅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50,553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553 股。 4.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留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34,141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34,141 股。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郭正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52,04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2,040 股。 5.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光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44,14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140 股。 5.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巢静宇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48,94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48,940 股。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6.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沈金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49,73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49,737 股。 6.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倪爱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47,33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337 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