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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股份:华康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8-2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其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 万股调整为 84.5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2.58 元/股调整为
9.14 元/股。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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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并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5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14 元/股。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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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郑芳明                 陈雯雯                  陈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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