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3-2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江自然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 睿 联系电话:021-2315 3548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俊清 联系电话:021-2315 3434
一、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00号)核准,浙江大自然户外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自然”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2,528.09万股,每股发行价31.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775.2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6,325.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72,449.64万元。2021年4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609号”《验资报
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自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浙江自然上市后的
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浙江自然进行
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二、2023 年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
2023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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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浙江自然的持续督导工作主
要如下: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督导计
作计划 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东方投行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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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
3 通过日常沟通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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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2023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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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需报告的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23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存在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违背承诺的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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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全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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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执行内控制度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2023年度,东方投行对浙江自然的信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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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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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保荐机构已对未进行事前审阅的信息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披露文件及时进行了事后审阅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公司董事长夏永辉因其子夏昕烨于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6月15日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次买卖公司股票而形成短线交易。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12 2023年11月,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就该事项对夏永辉出具警示函。保荐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机构已督促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施予以纠正
宣导工作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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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况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
质量
对浙江自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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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况
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
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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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2023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
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
集使用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18 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浙江自然2023年度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
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浙江自然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
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
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江自然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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