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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盛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03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2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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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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