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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盛股份: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4-30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债券代码:111011            债券简称:冠盛转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5 号)核准,温州市

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 60,165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8,188,679.25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593,461,320.75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

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7-1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作为 OEM 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冠盛汽

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盛”)提供有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

借款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南京冠盛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及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涉及的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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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南京冠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

  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4 月 28 日,南京冠盛 OEM 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户的情况

  具体如下:

                                                         专户余额
  账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万元)

南京冠盛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2050159643600005026   2,369.58   OEM 智能工厂

配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高淳                                     建设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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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晨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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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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