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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丰能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15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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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上述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不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在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向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审议确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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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

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方

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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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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