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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洁能:第四届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03-28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的自查情况,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
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
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