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7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3 月 28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17日10点00分在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 号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1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点等相关事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址: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 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46名,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共 计 96,473,54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的 32.355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 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2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407,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 66,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407,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 66,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3、《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407,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 66,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4、《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407,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 66,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60,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91%;反对 6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69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4%。 5、《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417,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1%;反对 55,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3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 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5,876,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3%;反对 57,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69,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646%;反对 57,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341%;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3%。 7、《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 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94,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56,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8、《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033,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4%;反对 44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2%;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86,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040%;反对 440,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7947%;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3%。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417,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1%;反对 55,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4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10、《关于修订<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9,090,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468%;反对 7,382,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8%;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1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关于选举朱九桃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35,6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89,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376%。 11.02、《关于选举杨卓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344,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97,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723%。 上述议案中,议案 6、7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9 属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 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议案 11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