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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锐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8-09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4-040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4 号)同意,奥锐特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81,212.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8,121,2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2,1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11,648,571.7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471,428.3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
告》(天健验〔2024〕32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奥
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海通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州奥
锐特”)、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截至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
奥锐特药业股份
               限公司台州临海 358520100100360906 803,686,622.64
有限公司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扬州奥锐特药业
               份有限公司天台 1207061129200332601 0
有限公司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扬州奥锐特药业
               份有限公司天台 19940101040050600   0
有限公司
               县支行

                           合计                              803,686,622.64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作为乙方,海通证券作
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308 吨特色原料药及 2 亿片抗肿瘤制剂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增进、李敬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扬州奥锐特作为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分别作为乙方,海通证券作为丙方,
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分
别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3 亿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复合包装片生产线建设项目、
年产 300KG 司美格鲁肽原料药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增进、李敬谱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