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09-20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3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8 日与自然
人凌琳、田甜(以下简称“原股东”)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 78%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人
民币 24,000 万元的交易对价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鑫科新材”)78%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告》 公
告编号 2022-026)。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一)进展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鑫科新材涉及的债权债务仍由鑫科新材享有
和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并且原股东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配合鑫科新材
收回交割完成日前存在并经审计的债权,确保鑫科新材资产不被减少。若交割完
成日前存在的所有债权在交割完成日后 2 年内仍无法收回的,则该无法收回的相
关债权及费用最终由交易对手方全额承担。
上述约定时间已届满到期,双方综合考虑市场发展趋势、行业特点、业务进
展情况、应收账款未来收回可能性判断、原股东履约能力和双方未来合作等情况,
经多次磋商后于近期签署《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上述事项作出
相关约定。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3
乙方 1:凌琳;乙方 2:田甜(以下合称“乙方”)
鉴于:截止 2022 年 4 月 30 日(交割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鑫科新材的应收
账款(含合同资产,下同)余额为 209,464,493.86 元,其中经双方确认应当由
乙方负责配合鑫科新材进行收款清偿催收工作的应收账款为 187,554,093.09 元。
截至 2024 年 5 月 11 日,鑫科新材基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已收
回 149,595,213.30 元,应收账款余额为 37,958,879.79 元(以下称“存量应收
账款”),该存量应收账款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凌琳、田甜负责配合清收。
双方对上述到期未收回应收账款约定如下:
1、 经双方确认,存量应收账款中有 14,394,986.41 元的应收款为建设项目
在建过程中或尚未办理最终结算,不属于到期应收账款。对此,双方确认乙方对
该 14,394,986.41 元应收款配合清收的履行期限自相应应收款达到付款条件后
两年内,并对此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截至 2024 年 5 月 11 日,双方确认在存量应收账款中明确无法收回的应
收账款金额为 1,505,720.13 元。基于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直积极
清收鑫科新材应收账款,且在本协议签订期间自愿积极承担相应未收应收账款的
连带清偿责任。故双方同意就明确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505,720.13 元由乙方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向鑫科新材支付。
如上述应收账款在乙方全部代偿支付后又被鑫科新材收回的,则鑫科新材
应当将收回的部分退还给乙方。
3、 存量应收账款中有 22,058,173.25 元的应收款当前已经满足付款条件。
由于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直积极履行清偿催收工作,但受限于当前
建筑行业整体下滑严重、市场环境不景气,双方同意乙方就该部分应收款的配合
清收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对此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股权转让协议》中由乙方负责配合进行清偿催收的应收账款存在鑫科
新材与客户签署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况。现双方确认,若前述以房抵债协议无法正
常履行,则乙方应当按照鑫科新材未实际收回应收款的金额向鑫科新材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三、风险提示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3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为了确保鑫科新材应收账款的有效收回,该部分应
收账款全部收回后,将有利于企业发展,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
鑫科新材应收账款的收回与市场发展趋势、行业特点、客户履约能力等紧密
相关,存在无法按期收回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情况采取积极措施,
避免出现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