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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2024-03-01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10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合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6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7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7 日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4 年 3 月 7 日
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7 日至 2024 年 3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杭州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二)转债代码:111003;
    (三)发行日期:2022 年 3 月 7 日;
    (四)发行数量:2,040,000 张;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六)发行总额:20,400 万元;
    (七)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
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即自 2022 年 3 月 7 日至 2028 年 3 月 6 日;
    (九)上市日期:2022 年 4 月 19 日;
    (十)开始转股日期:2022 年 9 月 13 日;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14.63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14.21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
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6%(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6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7 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3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聚合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4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 389 号
   联系电话:0571-92955559
   联系部门:证券部
   (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36 层
   电话:021-38676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