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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合顺:国泰君安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2022年度发行可转债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 2022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 号),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公司”、“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7,888.7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5,615.34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0,638.4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0〕198 号)。聚合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聚合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 号文),聚合顺由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采用包销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4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94.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83 号)。聚合顺本次发行可转债
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为本次发行可
转债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聚合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 2022 年度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均已满,国泰君安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赵晋、陆奇
        联系电话                            021-3867679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聚合顺
        证券代码                              605166.SH
        转债代码                                111003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15,565,047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傅昌宝
       董事会秘书                               姚双燕
        联系电话                            0571-8295555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6 月 8 日                    2022 年 3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6 月 18 日                  2022 年 4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过延期,
概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延期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截至 2023 年末状态
         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已于 2021 年末达到可
  1                                           2022 年 3 月
             切片生产项目                                                       使用状态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4 年 12 月                       建设中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受公共卫生防控要求、拟
建土地规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的土建工程实施进度有所放缓,且研发
中心配套的仪器和试验设备采购也相应延期。持续督导期内,该项目建设延期事
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
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勤勉尽责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
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
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