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0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楼 9-12 层 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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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的,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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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杭州聚
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 9:15-15:00。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
式与公告内容一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2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315,569,694 股。经大会
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7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779,85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619%(本
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461,888 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35.6377%;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为 149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1,317,96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9.924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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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股东资格,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对其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2.00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2.0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2.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2.04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2.05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2.06 回购股份的价格
2.07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2.08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2.09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2.10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用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议案 1、2 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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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即股
权登记日持有“聚合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已对议案 1、2 采
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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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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