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7 月 2 日, 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 利柏特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 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21]2296 号)核准, 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12 ,268 , 882 股, 并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证券 已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 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 交易 所股 票上 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持 续督导 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本次 核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1 年 7 月 2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 利柏特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 复>> (证监许 可 [2021]2296 号)核准,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12 ,268 , 882 股, 并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股东为 : 上海 利柏特投 资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利 柏特 投资") 、张 家港保税区 兴利 企 业 管理合 伙 企业 (有限合 伙) ( 以下简称" 兴 利 合伙")、沈斌强、杨 清燕 、杨清华、杨东燕、陈裕纯、 宋玉芹 、孙 霞 、 李建平、 袁斌、李铁军、何军、陈裕飞、霍吉良及张泉林。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26, 554 ,6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50 .4 5% ,将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市流通 。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49 . 070. 000 股,本次限 售 股形成后至今,公 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 导致股本数 量变化的情况 。 三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利 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限 售 股上市流通的 有 关 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 (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 、 利柏特技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 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 、沈斌强承诺 2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兴利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3 续 2 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袁斌、李铁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 、霍吉良、张泉林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2)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杨清燕、杨清华、杨东燕、陈裕纯、宋玉芹、孙霞 、李建平 、 何军、陈 裕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 管 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 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持股 5 %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 、利柏特投资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 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 3 )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4 ) 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 减持数量 、 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 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 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 ( 5 ) 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 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 2 、兴利合伙承诺 (1)在本合伙企业承诺 的 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 权、除息情况的, 则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 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在持有公司 5 %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 本合伙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 易日将减持数 量 、 减持方式等信息以 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 5 ) 本合 伙 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 的 收益 归公司所有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而影 响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6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26 .554.670 股, 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无战略配售股份; 2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 3 、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利柏特投资 183 ,454 ,670 40.85% 183 ,454 ,670 。 2 兴利合伙 17 ,900 ,000 3.99% 17 ,900 ,000 。 3 沈斌强 7,500 ,000 1.67% 7,500 ,000 。 4 杨清燕 2,000 ,000 0.45% 2,000 ,000 。 5 杨清 华 2,000 ,000 0.45% 2,000 ,000 。 6 杨东燕 2,000 ,000 0.45% 2,000 ,000 。 7 陈裕纯 2,000 ,000 0.45% 2,000 ,000 。 8 宋玉 芹 2,000 ,000 0.45% 2,000 ,000 。 9 孙霞 2,000 ,000 0.45% 2,000 ,000 。 10 李建平 2,000 ,000 0.45% 2,000 ,000 。 11 李铁 军 1,200 ,000 0.27% 1,200 ,000 。 12 袁斌 1,200 ,000 0.27% 1,200 ,000 。 13 何军 500 ,000 o . 门% 500 ,000 。 14 陈裕飞 400 ,000 0.09% 400 ,000 。 15 霍吉 良 200 ,000 0.04% 200 ,000 。 1 16 张泉林 200 ,000 0.04% 200 ,000 。 合计 226 ,554 ,670 50.45% 226 ,554 ,670 。 4 、限 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限 售 股 类 型 序号 一 一 一 一 一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首 发 限 售 股 - 一 226 ,554,670 股 本 变 动 结 构 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7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6 ,554 ,670 -226 ,554,670 。 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222 ,5 15 ,330 226 ,554 ,670 449 ,070 ,000 股份合计 449 ,070 ,000 。 449 ,070 ,000 七、本次核查的结论 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 <<上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 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的 要求 : 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己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 : 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 东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 具之 日,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 、准确、 完整。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