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并修订相关内控制度的公告2024-08-23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并修订相关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
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13,755
股回购注销。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 417,396,900 股
变更为 415,883,145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
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 《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 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739.69 万元。 41,588.3145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公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其拥
司原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之 有的公司原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5 月
审计账面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公司股 31 日之审计账面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份 15,000 万股,发起人及出资情况如 公司股份 15,000 万股,发起人及出资情
下: 况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
计 41,739.69 万股。 计 41,588.314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款、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等形式,对购买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
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告;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
…… 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资产 30%的事项;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资 30%的事项;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本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计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前述事项以外,上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额 1/3 时; 1/3 时;
…… ……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 集。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
列内容: 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
……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其中,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委托书上未注
明,公司可以认定其为全权委托,股东
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大会审
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
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
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批超过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
(六)审批超过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 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
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 兼并出售资产等);
兼并出售资产等);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决。
……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序如下:
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
……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
提名。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之日起未逾 2 年;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无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正当理由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公司资金;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储;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储;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按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保;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行交易;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易,适用本款规定);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己有;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同类的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机会的情况除外;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归为己有;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担赔偿责任。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形式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形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捐赠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行讨论、评估;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
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七)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依据前款第(十八)项规定
决定发行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前述原
因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超过股东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董事履行职务。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选举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十)法律、法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
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的除外。 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的利润退还公司。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利
司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期、季度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策:
…… ……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润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余股利。
……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计总资产的 30%。 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计总资产的 20%。
资金需求。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期分红或者季度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行中期现金分红。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或季度分红。公
……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季度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策: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策:
应达到 80%;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应达到 4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应达到 50%;
最低应达到 2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30%;
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理。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
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 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 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
意见;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论证利润分配的方案;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审核意见;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大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3、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配相关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会须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 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
占用的资金。 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 会的审核意见;
程序和机制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 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表决,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 权的过半数通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5、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
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的下一年中期、季度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规定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间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指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
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占用的资金。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
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 程序和机制
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 ……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
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充分听取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小股东的意见。 有关规定。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指
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
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
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
并或者分立。 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
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 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
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
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
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 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供相应的担保。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 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
公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
2/3 以上通过。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二)、 四)、 五) 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之日起 15 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日起 15 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内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 在公司注册地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
上公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行为的人。
……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还调整了部分文字内容表达,包括将“股东大
会”调整为“股东会”、“总额”调整为“总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
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
容为准。
三、 相关内控制度的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修订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是
5 《总经理工作细则》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8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是
9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是
上述制度中,除《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外,其他制
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