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富春染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26
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4-022
转债代码:111005 转债简称:富春转债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原因及具体
条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开发行了 5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人民币 5.70 亿元,存续期 6
年,并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富春转债”自 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转股股份数为 3,108 股,公司的股本总数增加
至 149,763,108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富春染织可
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综上所述,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976.2352 万元变更为 14,976.3108 万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4,976.2352 万股变更为 14,976.3108 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
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规
公司法》等法规和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 和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芜湖
公司。由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整体 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芜湖市市场监 发起设立,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信用代码 913402007408704905。
9134020074087049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76.2352 万元。 14,976.3108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件。 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76.235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14,976.310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或要求的,依照该 员所持公司股份有规定或要求的,依
等规定或要求。 照该等规定或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债权人的利益;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承担连带责任。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
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
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
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出述职报告。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每
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上一届监 (一)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事会分别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 候选人的提名:
选人(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
式选举产生)。在需要补选或更换股东 可以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时,由董事会、 股本总额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监事会提出人选。 2、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以上提名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公司存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况下,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或者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应当采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事的权利。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3、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以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本总额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
和基本情况。 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
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
况。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公司
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况
下,或者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相关累积投票制另
有规定外,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
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五)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
别累积计算得票数,董事、监事候选
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
选为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工作和内部控制。战略委员会主要负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一十条 ……
(六)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六)关联交易(公司无偿接受担保和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 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务除外)……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股份)的派发事项。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
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 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见。 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二)利润分配形式、比例和条件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 利润分配形式。原则上每年度实施现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金分红。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分配股利,但应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 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则。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 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利润分配,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1、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度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每年具体的现金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 策: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最低应达到 80%;
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 最低应达到 4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80%;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之和。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条件: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低应达到 40%;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后利润)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事项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低应达到 20%; 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应进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的 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中小 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
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 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
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东大会表决。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股东大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
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
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
问题。 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制订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 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
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
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行中期利润分配。
准,公司应当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董事会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
分配方案。 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
公司如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 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
润分配方案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在定期 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
报告中披露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方式的理由、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此发表意见。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更。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 露。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2、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议,经监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方可通过。
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 3、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
会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 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 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
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
证,履行听取股东意见、征询监事会意 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见及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程序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股东大 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议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
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
计收益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
在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
中小股东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的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提案,并由董事
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
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选定由中国证
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但依其持有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50%,但依其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办理工商变更事宜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公司授权代表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及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