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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2024-03-27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1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
         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本次担保金额: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为华通线缆担保人民币 49,501,200 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
   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
   潇分别为华通线缆提供担保人民币 5,126 万元;华通线缆为华信精密担保人
   民币 1,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分别为
   华信精密提供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3 年度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
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
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
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
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
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
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
授权期限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签订了额度为 4,000 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建
唐油 2024-HTGNZ-001)及额度为 1,000 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
编号:建唐油 2024-HTGNZ-002)。华通特缆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编号::HTC130629500ZGDB2024N008)为上述协议提供 49,501,200
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
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了
5,126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华信精密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签订了额度为 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光唐综授字 20240029
号)。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光唐最高保字
20240027 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
张书军、张宝龙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
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6 月 21 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
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
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 5,444,350,467.20 元,合
并 净 资 产 2,470,473,293.89 元 ; 2022 年 1-12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
5,192,821,329.18 元,净利润 255,912,180.04 元。

    (二)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8 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
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
地租期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 665,109,260.48 元,净资
产人民币 77,345,828.17 元,资产负债率 88.37%。2022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人民币为 1,619,693,171.03 元,净利润人民币 6,656,129.01 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华通特缆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合
同的主要内容为:

    抵押人(甲方):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鉴于乙方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
第(1)(2)(3)(4)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4 年 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
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
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
同”)。

    (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2)承兑商业汇票;(3)开立信用证;(4)出具保
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
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
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肆
仟玖佰伍拾万壹仟贰佰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
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
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
龙、王潇潇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鉴于乙方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
第(1)(2)(3)(4)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4 年 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
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
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
同”):
    (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2)承兑商业汇票;(3)开立信用证;(4)出具保
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
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
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
仟壹佰贰拾陆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
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
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
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 2024 年 3 月 25 日华信精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
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20240029 号《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
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
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1、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
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
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 2024 年 3 月 25 日华信精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
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20240029 号《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
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
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1、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
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
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694,553,647.89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1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