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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2024-06-27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53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
                   及实际控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
   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
   偶王潇潇分别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4 年度向银
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7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
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
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4 亿元,此担保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26 亿元,此担保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
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
用于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
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信达科创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
行”)签订了额度为 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光唐综授字
20240069 号)。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光唐
最高保字 20240058 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
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
偶王潇潇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上
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
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 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
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 51,946.73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28,877.75 万元,资产负债率 44.41%。2023 年 1-12 月实现
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49,516.35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9,997.21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
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1. 总则

    为了确保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
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20240069 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
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
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
合同。

    2.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 1,000 万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范围

    4.1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
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2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
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
潇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1. 总则

     为了确保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
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20240069 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
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
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
合同。

     2.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
额为 1,000 万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范围

    4.1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
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2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
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34,521,996.00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7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