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1-06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9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并办理工商备案。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股东大会”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4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一)公开发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6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标的                                 的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8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9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第三十四条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要求予以提供。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定无效。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影响的除外。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院撤销。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11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资
                                            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任。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连带责任。
13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4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第五十五条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范围的除外。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前述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具书面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
     表决并作出决议。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
                                            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15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
                                            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
                                            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6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公司未设副董
     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     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的一名监事主持。                       持。
     ……                                   ……
17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18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5 年;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处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的其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限尚未届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前六项情形或者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
                                            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
                                            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独立董事参
                                            加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19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生效。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20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接受他人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直接或者间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
     储;                                   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交易;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董事不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同类的业务;                       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己有;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未向董
     益;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                                 义务:
                                          ……
22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     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
     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     批准:
     经董事会批准: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其绝对值计算。
     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行为(除财务资助、提供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进行证券投资、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外)如低于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前述标准,由总经理决定。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受
     ……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23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第一百三十条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涉及关联担保的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3 人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     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会审议。
2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的合理注意,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未
     事会会议;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
                                            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26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所、律                                 司承担;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公司承担;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他职权。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本章程规
                                            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7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28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在中国证监
                                            并于 30 日内在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或
     会认可的报刊上公告。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29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认可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公告。
                                            统上公告。
30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在中国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监会认可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到通
                                            起 30 日内,未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最低限额。
                                            低限额。
31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权。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债权进行登记。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进行清偿。                             清偿。
33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4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算义务。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并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备案登记办理完毕
之日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
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