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韩政律师、曹力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55/RH/cl/cm/D7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 577 号永茂泰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8,436,1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81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24SH7200155/RH/cl/cm/D7 2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二)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三)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4SH7200155/RH/cl/cm/D7 3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四)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五)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董事徐宏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8,232,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SH7200155/RH/cl/cm/D7 4 0.028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229,4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董事徐文磊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8,232,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229,4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董事徐娅芝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8,232,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229,4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董事王斌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24SH7200155/RH/cl/cm/D7 5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5. 董事朱永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6. 董事张志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7. 独立董事张志勇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4SH7200155/RH/cl/cm/D7 6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8. 独立董事李英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9. 独立董事李小华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10. 董事(离任)孙福荣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5,570,37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SH7200155/RH/cl/cm/D7 7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477,34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11. 董事(离任)孙晓鸣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1. 监事章妙君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2. 监事应莎薪酬 24SH7200155/RH/cl/cm/D7 8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27,41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3. 职工代表监事张发展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4. 监事(离任)王美英薪酬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24SH7200155/RH/cl/cm/D7 9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4SH7200155/RH/cl/cm/D7 10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十四) 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6,1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24SH7200155/RH/cl/cm/D7 11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43,0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30,92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337,8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 (十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分 别如下: 1. 选举彭立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175,759,3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998%。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666,3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54%。 2. 选举周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173,956,19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893%。 24SH7200155/RH/cl/cm/D7 12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863,1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40%。 (十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补选叶楚楚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以累积 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175,758,9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96%。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665,9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44%。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涉及选举董事及监事的议案已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 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24SH7200155/RH/cl/cm/D7 1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韩 政 律师 曹力川 律师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24SH7200155/RH/cl/cm/D7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