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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25  

证券代码:605208                 证券简称:永茂泰                 公告编号:2024-041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外的本公

司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329,94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4,453,02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25,486,972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509,739.4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除权(息)参考价格”指“根据虚拟分派计算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

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因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分红,无送转股份等导致公司

流通股份发生变动的事项,故上述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25,486,972×0.02÷329,940,000

  =6,509,739.44÷329,940,000

  ≈0.02(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02)÷(1+0)

  =前收盘价格-0.02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中,部分股东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徐宏、徐娅芝、徐文磊、上海磊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

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永茂泰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9815266


    特此公告。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